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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日召开的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
秦岭核心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开山采石;新建、改建、扩建集中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新建水电站;大规模削山造地、挖地造湖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和水电站,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并恢复生态。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经营项目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